橡膠促進劑在稅則中的歸類
發(fā)布時間:2016-11-22 14:13:48 人瀏覽
來源: 橡膠技術網(wǎng)
【橡膠技術網(wǎng) - 法規(guī)標準】
商品描述:
橡膠硫化劑(英文名vulcanizator/vulcanizing agent/curing agent)一稱交聯(lián)劑,在工業(yè)上又稱橋架劑。硫化劑能使橡膠分子鏈起交聯(lián)反應,使線形分子形成立體網(wǎng)狀結構,可塑性降低,彈性強度增加。用得最普遍的是元素硫和含硫化合物,隨著橡膠工業(yè)的發(fā)展,現(xiàn)在可以用多種非硫磺交聯(lián)劑進行交聯(lián)(認為只有含硫才叫硫化劑的想法已經(jīng)過時了)。
歸類意見:
提到橡膠硫化劑就不得不提到稅則列名的橡膠促進劑。橡膠促進劑是指橡膠硫化促進劑。促進劑加入膠料中能促使硫化劑活化,從而加快硫化劑與橡膠分子的交聯(lián)反應,達到縮短硫化時間和降低硫化溫度的效果。由上述用途描述可知,橡膠硫化劑和橡膠促進劑是功能用途完全不同的兩種化工品,在橡膠硫化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硫化劑,而促進劑是用于活化硫化劑加快交聯(lián)反應的助劑,將橡膠硫化劑按橡膠促進劑歸類是相當不合適的。
那么問題來了:
橡膠促進劑在稅則中已具體列名,配制的橡膠促進劑歸入稅則號列3812。1000。而橡膠硫化劑在稅則中并無明確列名,那么應當如何歸類呢?
通常來說有以下兩種可能。若該硫化劑報驗狀態(tài)符合“單獨的已有化學定義的化合物”這一定義,則按其化學組成式式及結構式歸入28或29章對應品目;若該硫化劑報驗時已按照一定配比與橡膠促進劑進行混合,僅能作為橡膠硫化劑使用,由于橡膠硫化劑在稅則中無具體列名故按其他未列名化工品歸入化工品兜底稅號3824。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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